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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配偶父母 有條件申報
自由時報╱自由時報 2008-05-29 06:00
台北市林太太問:我是外籍配偶,請問可以幫國外的父母報
稅嗎?如果可以,請問要怎麼申報?
台北市國稅局回答:父母屬於「直系尊親屬」,本人及配偶
的直系尊親屬,只要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「無謀生能力」
,受納稅人扶養者,即可申報為受扶養親屬。
所謂「無謀生能力」,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一、領有身心
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;二、身體傷殘、精神障礙、智能不
足、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
;三、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,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
(免稅所得者除外)。
因此,外籍配偶在國外的父母,只要符合條件,也可以申報
為受扶養親屬,但需注意,申報時應檢附可證明親屬關係及
確有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,例如戶籍資料、身分證明文件等
。
當納稅人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外籍人士,申報綜所稅時,
身分證欄可填寫居留證的「統一證號」;未領有居留證者,
可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前兩個字母(例如
Carol Lee,1990年11月20日出生,應填寫:19901120CA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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